2008年10月26日星期日

禮儀與禮規

羅神父在他新近的網誌中寫道:
我強調對禮儀和禮規的了解,要「深」,也要「廣」。「廣」是包括東西方教會的背景和傳統,「深」是從聖經,經歷史,到今日(從古到今)的禮儀發展。「廣」不夠,會以偏概全;「深」不夠,就是膚淺……。我強調禮規,也強調禮儀的精神:「天人共慶」;與上主在「疼惜」中,在教會內的相結合,但更強調具體「愛」的生活。

現時人們常有「取精神、棄條文」的傾向,而將禮儀的禮規,看成是純粹的「人為法律」(arbitrary human law)--且認為自己對於某條法律或規則在「此時此地」的實施或應用,擁有某種解釋權,甚至可以「大條道理」地凌駕法規的條文。

情況有點似不少現時香港人對行人「紅綠燈」的態度:當眼見沒有車輛駛來、或個人時間十分緊逼、又或相信警察叔叔不在附近執勤,則眼見「紅燈」亦照過馬路可也。

這種將「精神」與「條文」對立起來處理、且假定它們互不相容的思維模式,稱為「二元論」(dualism)。以往甚至有人會曲解聖保祿宗徒的話("for the letter brings death, but the Spirit gives life" - 2 Cor 3:6)來為這種思想辯護。

然而教會的傳統則強調兩者兼收並蓄、融會貫通--禮儀甚至世間事物的「聖事性」(sacramentality)即在於此。

想到這裡,記起聖多瑪斯在《神學大全》第95-97題中,闡述「人律」的思想、它們與「自然律」之間的關係、以及為何我們有責任遵守它們

我亦記起了 Raymond Burke 總主教在是次世界主教會議中,論及「聖經與法律」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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