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日星期五

教會紀律

最近小弟多了思考關於教會內的紀律問題(當中必然包括「禮儀紀律」),逐拿起中文版《天主教法典》細讀。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頒佈這部法典時,在〈神聖紀律法典〉(Sacrae disciplinae leges)宗座典章中,曾有以下的訓導:
原來,主基督並沒有將舊約藉天主子民的歷史和經驗,所逐漸形成的(參閱瑪5:17)法律和先知們的豐富的遺產予以廢除,卻以新而卓越的形式,將之納入新約之內。雖然聖保祿論及逾越奧蹟時,告訴我們,成義是由於信德,而非由於遵守法律(參閱羅3:28;迦5:13-25,6:2),但他並未排除十誡的約束力,也沒有否認紀律在天主的教會內的重要性(參閱格前5-6章)。因此,新約著作讓我們更體會到紀律的重要性,並使我們更瞭解紀律與福音本身的救恩特性,是密切相連的。

既然如此,已充分顯示,法典的目的決非替代信友們在教會生活中的信德、因寵、神恩,更不替代愛德。反之,法典的目的是要在教會團體中建立秩序,使愛德、恩寵與神恩享有首要地位,而同時能在教會的團體生活中,以及所屬成員的個人生活中,得以順利而有秩序的發展。

法典既是教會立法的主要文獻,並以啟示及傳承的法制和立法傳統為依據,為維持個人及團體生活,以及教會本身活動的必要秩序,乃是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法典不僅包括教會的神聖創始者所定的基本體制,或者由宗徒傳承及其他古老傳統而來的體制,也不僅包括託付與教會的三種職務的執行法則,它還必須制定一些其他的行事法則。

法典之為工具,完全符合教會的本質,一如梵二大公會議所概括教導的,尤其是梵二教會學所主張的。而且,在某種意義下,新法典可說是盡力把梵二的教會學通譯為法律語言。如果說梵二所描繪的教會形像,不可能完全改變成法律語言,至少法典應時常溯源於這個形像,並盡可能在基本性質上反映其輪廓。

......甚至可以說......法典乃是梵二大公會議訓導的補充,尤其針對教會憲章及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更是如此。

......實在,法典為教會是非常需要的。因為教會原是以有形可見的社團組織的形式而建立的,它需要規律,以使其聖統組織架構得以顯示;以使其天賦職責的行使,尤其神權及聖事的施行,得以井然有序;以使信徒的彼此關係,遵照以愛德為基礎的正義,保障並確定每人的權利,得以協調;以使促進基督徒美滿生活的公共措施,得到法律的支持、保障與倡導。

......但願天主使喜悅與平安,伴隨著法典所追求的正義與服從,並使首領所命令者,為各肢體所遵行......
教宗這段文章,真可謂語重深長。

現時我們團體,是怎樣看待教會的「紀律」?
  1. 表面化:人們傾向認為「紀律」和「法則」,乃純粹外在和表面的規條。意即:法規只服務當權者(在這個案中:教會牧者)的利益,而對基層的「蟻民」(平信徒)構成不勝負擔的重荷。這種想法,傾向於將守法者和擁護法規的兄弟姊妹,標籤為「法利塞主義」者(偷換概念?),反映出對法律的「公共利益」(common good)幅度的忽視,亦暴露出對事體本質要求的無知。
  2. 相對化:遵守紀律與否,本身並無對錯之分,反而應看成是某些人士的「口味」(taste)和「喜好」(preference)的問題--你Edward喜歡守規,OK,這是你的權利,但不要批評我「無法」無天。我們堂區很多教友,都對禮儀規範沒有興趣、不喜歡那些規矩!
  3. 「無王管」的態度:紀律的遵行,未被視為屬於重要任務,以致教友們得出一個「破窗」(broken windows)印象。情況就有如:當一間教堂的窗戶,逐一受到破壞而未受到處理,則人們顯然認為這間建築物,乃無人看管和無人負責的。當教會的紀律(特別是禮儀行為)欠缺規管,則教友們往往得出一個印象:牧者們對這事宜不感興趣;又或:連主教大人也「有心無力」了。有如民長紀的作者所言:「那時,在以色列沒有君王,各人任意行事」(21:25)。
  4. 行為與意識的分裂:在背叛(rebellion)的起始階段,人們往往將規條的內涵和本質「外化」--即聲稱法規所管轄的「行為」與信仰所要求的「意識」沒有必然或直接關係--但久而久之,外在的行為對內在的觀念構成影響。現時教友們在聖堂內行走、經過祭台或聖體櫃時視若無睹地「掂行掂過」、竟沒有絲亳敬意(而教友們也見慣不怪)--足證對紀律的輕視,必導致信仰意識的低落和團體的疏離。春秋時期的「禮崩樂壞」,與戰國時期的「道德淪喪」之間,難道沒有因果關係?若細看救恩史的教訓,則魔鬼給人的誘惑,往往亦是將「禁果」的意義予以外化,令人產生「天主的旨意,是否就在於這一果子上?」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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