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4日星期一

聖職獨身制度的意義和歷史發展

承接先前的討論,小弟瀏覽了互聯網的一些資訊,重新搜集一些關於神職獨身制度的資料。

當中最為有用的,是教區教理委員會潘國忠先生(網頁)的一篇文章:

〈獨身聖召在教會中的發展〉
(刊於:《神思》第59期 [2003],15-34頁)
它所徵引的資料,包括:
  1. Catholic Encyclopedia, entry on Celibacy of the Clergy
  2. The case for clerical celibacy by Stickler
  3. Clerical celibacy in East & West by Cholij

教區禮委的羅國輝神父,在十一月三日的網誌中,亦提及過他對自己獨身聖召的理解和體會。重點是「心有所屬、身有所屬」:

我提出了獨身的不同幅度:

1. 聖召:為天國而自閹(瑪19:12);為承行天主的旨意,而放棄婚姻生活。天主的旨意就是「愛」,是「心有所屬」,而「身有所屬」;顯示出唯有天主是我的最「愛」。

我說,30多年前,當我考慮司鐸聖召時,我也考慮在今日拉丁教會的紀律中,天主是否也藉此賜我「獨身」的聖召。……不是沒有人性的困難,而是靠天主的助佑,我願意……。這一刻的決定,猶如婚姻:「心有所屬」而「身有所屬」。不過,婚姻的對象,是有形可見的「人」,而獨身聖召的對象,是無形的「天主」,及有形的「教會」。

2. 末世的幅度和標記(格前7:25-31),指出「天國」的來臨在即,一切都會過去;享用這世界的,要像永不享用的,因為這世界的局面正在逝去。

這是「輕身」上路,不存世間的依戀。為天國而獨身者,對所有基督徒和世人,都是具體的標記。

這對我來說,為天國而獨身,是靈修:「心有所屬,身有所屬」的一環;不是放下「女人」,而是放下「自我」和「世界」。

3. 專心事主(格前7:32-35),為天國的獨身者,不是無所事事,而是專心事主。尤其為教區神父而言,不「成家」,而為使「教會一家」、「四海一家」,故此,我們不是「光棍」,而是有婦之夫,以「教會」為「婦」,為「家」:辛勤地為一切人,成為一切,為的是總要救些人。(格前9:22)

4. 教會的幅度(格後11:2)「我是以天主的妒愛,妒愛你們。原來我已把你們許配給一個丈夫,把你們當作貞潔的童女獻給了基督。」

貞女:代表著教會,作基督(新郎)的淨配,指出已「心有所屬,身有所屬」,屬於基督,忠貞於基督。

守貞的主教、司鐸:代表著基督(新郎),「心有所屬,身有所屬」,屬於教會,忠貞於教會。

我們也談到,這就是其中一個理由:耶穌和教會傳統,都揀選「男性」,領受聖秩聖事,作基督(新郎)有形可見的活標記。怪不得保祿也說:「我在基督內,是藉福音,生了你們。」〈格前4:15) 這才是名副其實的「神父」。

我反省:我有做到以天主的「愛」,與教會一起,誕生和栽培更多的子女嗎?!

此外,小弟從前亦參與過相關的網上討論:

教會召叫的邏輯
我的反省--

  1. 神職人員獨身制度,至少在拉丁教會的歷史中,確曾在各種歷史因素下發展。西方教會在其文獻中,正式地對聖職人員作出「獨身」或「守節」的要求,可追溯至第四世期初。它的起源和動機,乃是出自信仰的反省,縱管這制度蘊含政治和經濟考慮。但將它「主要」地歸因於「經濟因素」,則有如將梵一大公會議訂立「教宗不能錯」信理(Papal infallibility)的決定,簡約(reduce)成純粹「政治」行為一樣可笑。
  2. 將司鐸獨身的要求,視為「源於十一世紀」,帶有誤導色彩。是的,司鐸獨身的「制度」和「規定」,在十一世紀得到近乎終極的「定型」(不要忘記:往後還有兩次拉特朗大公會議的法規),但它的意義、本質和法理基礎,在先前數個世紀中,已逐步獲得確立、教宗的承認、虔敬人士的推崇--以致在第九及第十世紀中的「黑暗時代」,當教會生活瀕臨腐化和獨身規律規例日漸「式微」時,教會重申和再次肯定這項規定,則應被視為一種「復興」(restoration)和「更新」(renewal),而非「創新」(innovation)或「發明」(invention)。歷史告訴我們:這是「有機發展」(organic development),而不是「斷裂思維」(hermeneutic of rupture)。
  3. 情況就如有些人認為:梵二前的所謂「特倫多」彌撒(Tridentine Mass --現稱為 Extraordinary form of Roman Rite)乃「源於」十六世紀的特倫多大公會議一樣。事實上,該《彌撒經書》的主要經文和舉行禮儀方式,相當部分在第八至第九世紀、甚至更早的年代就已出現了。這種將古遠事物的年份和重要性予以縮短縮小、以企圖對它們毛手毛腳、甚至大肆非禮的「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賤賣」技倆,在歷史中亦屢見不鮮的。
  4. 西方教會肯定聖職人員獨身的珍貴價值和意義,但從來沒有將這條紀律提昇至教義層次。至於絕對抑或相對,則須視乎我們在講甚麼。一個人選擇婚姻聖召抑或獨身聖召,在抽象的教義幅度下,是「相對」的--兩者在不同崗位和角度下,彰顯天國人生的美善。但在具體的、切身的個人承諾和盟誓角度下,卻是「絕對」及「不容妥協」的。一個神父矢志守獨身,這個「vow」就有如婚姻的盟誓般,屬於永永遠遠、一生一世的承諾。任何困難都不應令他屈服。誠於John Henry Newman所言:「Ten thousand difficulties do not make one doubt」也。今時今日,整個教會,不論男女、神職或平信徒、獨身或已婚,都需要這種貞潔的「morale」。我們的commitment不是nonsense,是有價值的、是一種「見證」(martyrdom)。
  5. 神職獨身是拉丁教會的傳統。所謂「傳統」(traditio),是指將一樣東西給你、傳到你手的東西。原則上假設你只是一個接棒的人,要求你承先啟後、把這東西傳給後人、並發揚光大。當中的思維,首先assume傳給你的東西不是「垃圾」或即將要被唾棄的事物--即使這「棒」上沾有前人的血和汗。但現時教會內充斥著不少主張「垃圾」思維的兄弟姊妹-- Whatever handed to you is useless until proven otherwise。在這意念下,神職獨身制度受到衝擊不在話下,連彌撒用的「無酵」麥麵餅、祭台的蠟燭和十字架,都有如路加福音所載的浪子般,「耗盡了家財」,最終難以倖免。這可謂名乎其實的「traditor」(traitor, 負賣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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