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5日星期一

Per seipsum intingere
「自蘸法」兼形共融的禮儀問題
--續論〈我們的彌撒失去了甚麼?〉

陳神父在他的文章中亦如此說:

......蘸聖血是香港教友發展出來特有的方式。首先,我無意評定這方式有神學上或禮儀上的錯誤,也不反對繼續使用......

由此可見,他對現時教區內「自蘸法」領受聖體聖血的方式,是抱中立態度的。

按小弟的經驗,自蘸法的採用開始於九十年代中期。那時,我在重建當中的柴灣海星堂擔任輔祭會的幹事,並有份參與禮儀委員會的會議。其時,彌撒中多數是「單」領聖體,兼領聖體聖血多發生在大節日如聖週、聖誕和主保瞻禮,以及偶爾在一些較小型的團體內,由神父浸蘸、教友口領的方式進行。

隨著新聖堂的落成,那時的堂區教友開始接受禮儀上的一些轉變。那時開始流傳一種說法,問道:「由神父放聖體入教友的口中,會否不乾淨?」在教區禮儀委員會的倡導,以及本堂神父的鼓勵下,堂區的教友們開始被教育,接受「自行浸蘸」的方式。

那時小弟就讀中六,家中收藏了好幾本禮儀書藉,對這種由美國傳來領聖體聖血方法亦略知一二。兼且從教會公訂的禮書中,完全看不到此種做法的描述,因此,我對這種做法一直存有保留。我曾向本堂神父表達過反對意見,但未有獲得採納。

堂區在新聖堂建成後,一直採用自蘸法。這種做法亦在教區禮委的推動下,被全港各堂區所普遍採用。



在此期間,教廷聖禮部曾發表過一篇覆文

Notitiae 34 [1998] 5-6

RESPONSA AD DUBIA PROPOSITA

Ad quaestiones Congregationi de Cultu Divino et Disciplina Sacramentorum positas hic proponuntur praesertim ea quae in variis documentis circa rem ipsam inveniuntur.

Qu. 2: Utrum Sacra Communio sub utraque specie per intinctionem distribui possit in manibus fidelium?
Resp.: Negative.

De modo sanctam Communionem ministrandi agitur Instructio Memoriale Domini, die 29 maii 1969, a Sacra Congregatione pro Cultu Divino edita. Instructio haec completur, in re pastorali, Epistula qua conceditur Conferentiis Episcopalibus indultum distribuendi fidelibus sacram Communionem in manu, cum omnes conditiones requisitae habeantur. Hanc Epistulam S. Congregatio pro Cultu Divino sua cuiusque lingua exaratam Indultum petentibus misit. Publici tamen iuris lingua gallica facta est (cf. Notitiae 5 [1969] 351-353), statuens, quoad ad dubium propositum: si Communio Sanguinis Christi fit per intinctionem, panis eucharisticus nequit poni in manibus fidelium: "Dans le cas de la Communion sous les deux espèces distribuée par intinction, il n'est jamais permis de déposer dans la main du fidèle l'hostie trempée dans le Sang du Seigneur". Ad hanc rem etiam pertinent ea quae scripta sunt sunt in Institutione Generali Misssalis Romani circa Ritum Communionis sub utraque specie per intinctionem, ubi implicite modus distribuendi super linguam indicatur: "Singuli communicandi accedunt, debitam reverentiam faciunt et stant coram sacerdote tenentes patinam sub ore. Sacerdos partem hostiae in calicem intingit et eam ostendendo dicit: Corpus et Sanguis Christi; communicandus autem respondet: Amen, et a sacerdote Sacramentum recipit, ac postea recedit" (n. 246b). Ex contextu normarum evidenter apparet ne Sacra Communio per intinctionem in manibus fidelium distribuatur.


直至2004年,3月25日,教廷聖禮部頒佈《救贖聖事訓令》,當中第104條指出:「不許領聖事者自行以聖體蘸聖血,亦不可用手領取蘸了聖血的聖體。」--

... Ne permittatur communicando per seipsum hostiam in calicem intingere nec hostiam intinctam manu accipere ...



2004年9月20日,香港教區主教公署發布了一項指引〈有關教會場所衛生、聖祭及其他聖事的守則〉,當中指出:

2.7 領聖體方式

教友領聖體,一如以往,可採用舌領或手領方式,亦可選擇單領聖體或兼領聖體聖血。

2.7.1 單領聖體

a. 傳統方式:教友雙手合十,接近送聖體者,舌領聖體。

b. 手領方式:教友雙手適度地伸展,手掌平伸、向上,左掌在右掌之上;送聖體者說:「基督聖體」,並把聖體放在教友掌中;教友答「阿孟」,隨即靠一邊,恭領聖體,然後才返回座位。

2.7.2 兼領聖體聖血

應採用容量適中的聖爵,並盛載適量的聖血。司鐸、執事或送聖體員一對一對地一持聖體盒,一持聖爵。

方式(一)
教友到持聖體盒者前,按照以上2.7.1b.的方式領受聖體,隨即到持聖爵者前,把聖體蘸一點聖血,持聖爵者同時說:「基督聖血」,教友答「阿孟」,並隨即領受已蘸聖血的聖體,然後才返回座位。

方式(二)

註:堂區主任司鐸可斟酌實際情況 (例如,在堂區團體中某些成年人或兒童有所不便的情況下),採用以下方式,以確保「安全」。

教友到持聖爵者前。後者從持聖體盒者取聖體,並蘸聖血,然後持著蘸了聖血的聖體向教友說:「基督聖體聖血」。教友答「阿孟」,然後以舌頭領受。

2.7.3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必須避免以手指觸及聖血,或讓聖體碎屑掉下,或讓聖血滴在地上。堂區主任司鐸應不時提醒送聖體員及教友,有關單領聖體或兼領聖體聖血的正確方式和虔敬態度,並應矯正任何偏差。

按照這份文件,教區指出:「以上守則,乃因應本港的習俗、生態和氣候而釐定」。


三條問題:

一、以「自蘸法」兼形共融,在《救贖聖事》訓令的指引下,是否一項合法的禮儀舉措?
二、從禮儀角度而言,我們該如何評斷這種兼形共融的形式?
三、「自蘸法」與傳統的「口領兼形共融」,兩者相比,何者較優?

3 則留言:

匿名 說...

嘗試給這三條問題我個人的看法:

一、以「自蘸法」兼形共融,在《救贖聖事》訓令的指引下,是否一項合法的禮儀舉措?
香港教區現行的自蘸法,是否《救贖聖事》中所提的「自蘸法」,似乎是仍何商榷的.訓令指的似乎是沒有職務人員"施職"的自蘸,而不是我們有人"服務"的自蘸.

二、從禮儀角度而言,我們該如何評斷這種兼形共融的形式?
只從禮儀的角度而言,我看不到這方法有甚麼大問題,首先,我們有"蘸"的做法.那麼問題只出在由誰蘸.另外,我們也有手領聖體的做法,所以信友用手握聖體也不是問題所在.
在領聖血的問題上,有回覆是杯在每次領完後交回給職務人員,之後再交給下一位,而不可一個傳一個.所以問題應在於"自領"上.

三、「自蘸法」與傳統的「口領兼形共融」,兩者相比,何者較優?
我不明白「口領兼形共融」指甚麼.是否指由職務人員將蘸了聖血的聖體放於信友舌上?
較優又是指甚麼?從恩寵的層面上,我見不到有甚麼分別.從衛生的層面,前者可能較優,從法律的穩當性上看,可能後者較優,從標記的層面來說,全部都較就敢飲差.

愚見供大家探討,

靚仔

Edward 說...

靚仔兄:

小弟現時的想法是,若按照聖禮部先前的《救贖聖事》指示,以及先前對羅馬彌撒經書總論的解釋,則教會的普遍規範(General norm),乃不容許自蘸法的。

救贖聖事第94條所述的禁止「拿取」聖體及聖爵,用的是「per semetipsos」,譯為「他們擅自」。這條可被理解為「須有侍員」的輔助下,方可接取聖體或聖爵。

而第104條論及對浸蘸的禁止,所用的字是「per seipsum」,譯為「自己」。Physically,即領受聖事者自行將聖體蘸進杯中的行為,受這條法規禁止。

希望你會明白,「seipse」和「semetipse」兩字之間的分別。

況且,第103條亦指出,若以浸蘸法分送聖體,則「只可口領」(tantummodo ore recipiat)。

若論本港現時情況的「合法性」,反而我認為將它訴諸香港教區主教自己的規定,在法理上可能更穩妥。

雖然按照普世教會的規範,自蘸法並不合法。但教區主教運用他作為地方教會禮儀協調者的權力和職責,在衡量過教區內的實際環境條件後(即基於「健康」及「衛生」情況的考慮),給本地的禮儀措施訂定適應的原則。

因此,在2004年9月20日的教區指引發表前,即個別教友對主教本人的意願尚未清楚理解,則教友們仍可對教區內此一禮儀舉措的合法性,表達異見。然而,若主教正式批准了此一措施,則在本教區內乃屬「合法」。教友遵從主教公告的規則和方式領受共融聖事,不可被視為因觸犯了《救贖聖事》而犯了罪或破壞了教會的紀律。

在此我們亦應強調,此舉雖在本教區內被視為合法,但仍只屬一項合法的選擇(legitimate option)。而且本堂神父亦被授權,可因應堂區的具體情況,保留不使用自蘸法的權利。

當然,個別教友亦可針對此法,是否真正地、合理地達到「比較衛生」的目的,又或此法從禮儀角度上是否一項「好」的措施,表達個人意見,而羅馬教廷亦保留了此一判斷的最終權力。

而我(個人、私人)的意見是:自蘸法既不衛生,在禮儀上亦有問題。不過那將是後話了。

以上是我對解決此問題,所能想得出的進路。

彌額爾 說...

靚仔所提及,問題「只」出在由誰蘸。「只」這個字實在可圈可點,為甚麼是「只」呢?禮規訂明教友不得擅取聖體或聖爵、不可把聖體和聖爵互相傳遞﹝IGMR160﹞

從恩寵層面上,看來是沒有分別的。天主不被聖事所規限,只要祂願意,天主能夠不靠任何事物給予恩寵。但在於人的接受上卻大有分別。Lex ordandi lex credendi,行為也是祈禱的一部分。當我們改變我們的禮儀行為,這也慢慢地改變我們的信仰。私自改變禮儀行為就是公開的私自改變公教信仰。

衛生方面,本人更不能認同手領比較衛生。口領時神父的手基本上是不會接觸到領受者的口,反而手領的人要把沾滿自己手掌細菌的聖體領受,似乎更是不衛生。不要忘記,在禮儀中洗手的只有主禮,教友在此之前,手掌接觸的是所有人都用過的禮儀書﹝除非用私家書﹞,跪櫈等等。我又真的不認為這很衛生。況且衛生與否,是要看看哪一個方法會領了更多的病原體,不是單純由感覺而言。

而且,就算在恩寵上沒有分別,我們作為教友,或者神父。又有沒有權力,或又是否合適,私自更改教延聖禮部的指引?我們是否應該為我們比那些專研究禮儀的主教們更有資格去制訂禮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