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9201031185840101415.post907054765886433291..comments2010-07-13T11:05:51.406+08:00Comments on Spiritus et Vita: Per seipsum intingere:「自蘸法」兼形共融的禮儀問題--續論〈我們的彌撒失去了甚麼?〉Edward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3287147971718168049noreply@blogger.comBlogger3125tag:blogger.com,1999:blog-9201031185840101415.post-8951006287583271862008-09-17T23:16:00.000+08:002008-09-17T23:16:00.000+08:00靚仔所提及,問題「只」出在由誰蘸。「只」這個字實在可圈可點,為甚麼是「只」呢?禮規訂明教友不得擅取聖...靚仔所提及,問題「只」出在由誰蘸。「只」這個字實在可圈可點,為甚麼是「只」呢?禮規訂明教友不得擅取聖體或聖爵、不可把聖體和聖爵互相傳遞﹝IGMR160﹞<BR/><BR/>從恩寵層面上,看來是沒有分別的。天主不被聖事所規限,只要祂願意,天主能夠不靠任何事物給予恩寵。但在於人的接受上卻大有分別。Lex ordandi lex credendi,行為也是祈禱的一部分。當我們改變我們的禮儀行為,這也慢慢地改變我們的信仰。私自改變禮儀行為就是公開的私自改變公教信仰。<BR/><BR/>衛生方面,本人更不能認同手領比較衛生。口領時神父的手基本上是不會接觸到領受者的口,反而手領的人要把沾滿自己手掌細菌的聖體領受,似乎更是不衛生。不要忘記,在禮儀中洗手的只有主禮,教友在此之前,手掌接觸的是所有人都用過的禮儀書﹝除非用私家書﹞,跪櫈等等。我又真的不認為這很衛生。況且衛生與否,是要看看哪一個方法會領了更多的病原體,不是單純由感覺而言。<BR/><BR/>而且,就算在恩寵上沒有分別,我們作為教友,或者神父。又有沒有權力,或又是否合適,私自更改教延聖禮部的指引?我們是否應該為我們比那些專研究禮儀的主教們更有資格去制訂禮儀?彌額爾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084947081172760493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9201031185840101415.post-51502400488589939622008-09-17T23:11:00.000+08:002008-09-17T23:11:00.000+08:00靚仔兄:小弟現時的想法是,若按照聖禮部先前的《救贖聖事》指示,以及先前對羅馬彌撒經書總論的解釋,則教...靚仔兄:<BR/><BR/>小弟現時的想法是,若按照聖禮部先前的《救贖聖事》指示,以及先前對羅馬彌撒經書總論的解釋,則教會的普遍規範(General norm),乃不容許自蘸法的。<BR/><BR/>救贖聖事第94條所述的禁止「拿取」聖體及聖爵,用的是「per semetipsos」,譯為「他們擅自」。這條可被理解為「須有侍員」的輔助下,方可接取聖體或聖爵。<BR/><BR/>而第104條論及對浸蘸的禁止,所用的字是「per seipsum」,譯為「自己」。Physically,即領受聖事者自行將聖體蘸進杯中的行為,受這條法規禁止。<BR/><BR/>希望你會明白,「seipse」和「semetipse」兩字之間的分別。<BR/><BR/>況且,第103條亦指出,若以浸蘸法分送聖體,則「只可口領」(tantummodo ore recipiat)。<BR/><BR/>若論本港現時情況的「合法性」,反而我認為將它訴諸香港教區主教自己的規定,在法理上可能更穩妥。<BR/><BR/>雖然按照普世教會的規範,自蘸法並不合法。但教區主教運用他作為地方教會禮儀協調者的權力和職責,在衡量過教區內的實際環境條件後(即基於「健康」及「衛生」情況的考慮),給本地的禮儀措施訂定適應的原則。<BR/><BR/>因此,在2004年9月20日的教區指引發表前,即個別教友對主教本人的意願尚未清楚理解,則教友們仍可對教區內此一禮儀舉措的合法性,表達異見。然而,若主教正式批准了此一措施,則在本教區內乃屬「合法」。教友遵從主教公告的規則和方式領受共融聖事,不可被視為因觸犯了《救贖聖事》而犯了罪或破壞了教會的紀律。<BR/><BR/>在此我們亦應強調,此舉雖在本教區內被視為合法,但仍只屬一項合法的選擇(legitimate option)。而且本堂神父亦被授權,可因應堂區的具體情況,保留不使用自蘸法的權利。<BR/><BR/>當然,個別教友亦可針對此法,是否真正地、合理地達到「比較衛生」的目的,又或此法從禮儀角度上是否一項「好」的措施,表達個人意見,而羅馬教廷亦保留了此一判斷的最終權力。<BR/><BR/>而我(個人、私人)的意見是:自蘸法既不衛生,在禮儀上亦有問題。不過那將是後話了。<BR/><BR/>以上是我對解決此問題,所能想得出的進路。Edward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28714797171816804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9201031185840101415.post-27410562587741518372008-09-17T11:33:00.000+08:002008-09-17T11:33:00.000+08:00嘗試給這三條問題我個人的看法:一、以「自蘸法」兼形共融,在《救贖聖事》訓令的指引下,是否一項合法的禮...嘗試給這三條問題我個人的看法:<BR/><BR/>一、以「自蘸法」兼形共融,在《救贖聖事》訓令的指引下,是否一項合法的禮儀舉措?<BR/>香港教區現行的自蘸法,是否《救贖聖事》中所提的「自蘸法」,似乎是仍何商榷的.訓令指的似乎是沒有職務人員"施職"的自蘸,而不是我們有人"服務"的自蘸.<BR/><BR/>二、從禮儀角度而言,我們該如何評斷這種兼形共融的形式?<BR/>只從禮儀的角度而言,我看不到這方法有甚麼大問題,首先,我們有"蘸"的做法.那麼問題只出在由誰蘸.另外,我們也有手領聖體的做法,所以信友用手握聖體也不是問題所在.<BR/>在領聖血的問題上,有回覆是杯在每次領完後交回給職務人員,之後再交給下一位,而不可一個傳一個.所以問題應在於"自領"上.<BR/><BR/>三、「自蘸法」與傳統的「口領兼形共融」,兩者相比,何者較優?<BR/>我不明白「口領兼形共融」指甚麼.是否指由職務人員將蘸了聖血的聖體放於信友舌上?<BR/>較優又是指甚麼?從恩寵的層面上,我見不到有甚麼分別.從衛生的層面,前者可能較優,從法律的穩當性上看,可能後者較優,從標記的層面來說,全部都較就敢飲差.<BR/><BR/>愚見供大家探討,<BR/><BR/>靚仔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