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3日星期二

關於《家暴條例》修訂的一些思緒

近日瀏覽互聯網上關於《家暴條例》修訂問題的進展,發覺社會上有不少論者,開始將部分發出反對修例聲音的基督徒,標籤為「保守基督教勢力」;亦有人將支持和堅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立場,稱為「異性戀霸權」。

天主教會的立場是怎樣?

其實從教區秘書長李亮神父致立法會的信函,我們亦可以讀到--
天主教香港教區不贊成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理由如下:

[...]把同性同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中,定會很容易令人視「同性同居」這種關係「好比或等同婚姻關係」,或視之為「家庭模式」之一。這樣必會導致「家庭」的涵義被曲解,從而損及作為社會核心價值的家庭生活與制度。[...]

從不同文章的討論,我們應可得知,從嚴格的法律語言意義而言,修訂條例的草案中述及同性同居者之間(以及異性同居者之間)的「猶如婚姻」字眼,其「應用」意義僅適用於該條「反暴力」條例涵蓋的幅度,而不是試圖為「婚姻」的本質下定義。

大家亦可讀一讀正委在今期公教報刊登的文章〈愛與痛的邊緣〉。

情況有點相似於中世紀時代的女隱修會院長,對其會院的管轄權,被描述為「quasi-episcopate」(「猶如」主教);聖多瑪斯學說所表現的智慧,被形容為「quasi-divine」(猶如天主)。也許這能解釋「猶如」一詞的「應用意義」。

雖然法律的技術語言是這樣說,但教區所關注的「定會很容易令人視『同性同居』這種關係『好比或等同婚姻關係』,或視之為『家庭模式』之一」卻並非沒有道理。事實上,在這議題的討論過程中,我們已聽到過不少人視同性伴侶關係為婚姻或家庭的「另類」表達,且嘗試為他們爭取「猶如婚姻」的正式法律地位,而或多或少地將這次修例看作其中一個過程。

有人將這爭論形容為一場意識形態的戰爭,或視為具備重要的象徵意義。這一點我們亦不應忽視。

小弟的以下幾點思考,不知大家意下如何?
  1. 作為天主教徒,我將社會中某些富基督徒特色的建制化制度,視作人類社會真正進步的表現。例如:源於主日的一星期休假一天制度、一夫一妻制等。
  2. 按照天主教的倫理神學傳統,支持一夫一妻制度的優越性並不只純然是一項嚴格意義下的「信仰」立場,而也是基於銘刻於人性本身的自然律(性律,natural law)。即:本質上這是一項可透過理性對話,而得以達致(或「說服」)的結論。
  3. 根據同一傳統,社會的法規(人律,human law)不須、亦不可能禁制一切惡行。然而,人為的規律合理與否,仍取決於它們是否建基於自然律,且有利於社會的穩定發展、並有助於個別人士對幸福的追求。
  4. 既然理性對話和談判的空間是這麼寬闊,那麼我們應從市民及教徒的教育、資訊交流和誠懇討論的方式,去釋除各方所有的疑慮。
  5. 聚眾喧嘩式的表態和吶喊,極其量只能引人注意,但對實質問題的處理,則幫助不大,且容易給人一種錯覺:「誰大聲就誰得勝」、「人多則可欺淩小眾」、「Might is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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