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30日星期六

Indecent Exposure:論明供聖體的一些流弊

閱讀過去兩期公教報,在廣告版中看到一幅(如右圖所示)宣傳「徹夜祈禱」和「明供聖體」的海報。

細看之下,發現舉行的地點,竟然是:「西貢樟木頭老人度假中心」!

查考網上資料,此中心乃屬伸手助人協會所管理。

根據《天主教法典》:

Can. 941 §1. In churches or oratories where it is permitted to reserve the Most Holy Eucharist, there can be expositions with the pyx or the monstrance; the norms prescribed in the liturgical books are to be observed.

另外,根據教廷《救贖聖事》訓令:

No. 131 - Apart from the prescriptions of canon 934 § 1, it is forbidden to reserve the Blessed Sacrament in a place that is not subject in a secure way to the authority of the diocesan Bishop, or where there is a danger of profanation ...

不知這地點,是可如何合法地舉行「明供聖體」的?

明供聖體作為一項禮儀,有其教會幅度。而聖體聖事本身亦標誌著基督與教會之間的親密共融。所以這是「共融」的「親密」體現(intimate realisation of communion)。

雖然明供聖體的禮儀,與「保留聖體」和「朝拜聖體」一般,本質上是源於彌撒祭獻,但就形式而言,則是在彌撒以外(extra Eucharisticam celebrationem)舉行。聖體的臨在,預設朝拜者(Ecclesia orans--祈禱的教會)在其周圍,方為合情、合理、合禮。從天主教教義的角度而言,將聖體明供出來,與將基督自己的身體供奉出來無異。因此教會現時的法則,規定在彌撒中祝聖的聖體須保存於聖堂或祈禱所內,若長期明供則須於上述合法場所、且有相當數量的教友在場祈禱朝拜,方合符這項聖事的本質。

相反現時香港教區內的聖體敬禮,似有被「私有化」的趨勢,而令其教會幅度有所減損。個別「熱心」小團體為求達到所謂「徹夜朝拜」的目的和效果,往往將基督的至聖聖體帶往一些不知名的地方--妄稱之為「朝拜」,實質為「騎劫」--正有如聖瑪利亞瑪達肋納在主耶穌墳前、對天使所說的:「他們把我主帶走了。我不知道他們把祂放了在哪裡!」("Tulerunt Dominum meum, et nescio, ubi posuerunt eum"--若20:13)。

相關文章:教區禮委.集思會

3 則留言:

匿名 說...

Edward,

你會投稿去公教報吧?

我很同意你的立論/張.

有一小小的建議,"方合符這項聖事的本質",似乎用"聖儀"比較貼切.因"朝拜聖體"雖是聖體聖事之延續,但其本身應是一件聖儀,對嗎?

靚仔

匿名 說...

哈哈,再讀多次又似乎應是聖事,sorry.

彌額爾 說...

張兄,其實這個「傷健聖體御侍團」都不是新東西,相信你比我更清楚。羅神父的網址都寫了這些「小團體」把聖體私有化的問題。只是有時我不明白修女的長上是怎樣想的。
難得你還每次都堅持寫文章評論他們,我個人有時真的想留回口氣暖肚。

有空也上來我的blog 看看:
http://michaelcychan.blogspot.com